办事

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7-08-23

名      称 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000019174/2017-01264
主      题 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7年04月06日
体      裁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12002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二)《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格和工作业绩;(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三)《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条例地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国土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确定并公布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第十二条“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单位名录,选择符合条件的土地单位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八、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

2.有连续三年内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3.具有与申请从事土地调查活动相匹配的测绘资质,如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等相关专业之一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

5.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和保密管理制度(《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6.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1.申请书和附件需盖公章,并加封面和目录;

2.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出具原件提供核对;

4.文字、表格、证书、印章等必须清楚;

5.电子报盘文件制作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2

法人资格证书

 

1

纸质和电子

 

3

测绘资质证书

1

纸质和电子

 

4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合同和项目验收报告

1

纸质和电子

不含涉密信息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现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查。提供的《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申请表》须得到省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盖章确认,每年7月份(法定节假日除外)接收申请。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748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委托中国土地学会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在“日博365网址”公布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附后。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一)接收申请:政务大厅负责接收申请资料报件和审核结论的发送。

(二)受理申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关于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报件。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公示: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申请受理后将直接通过“日博365网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接收社会监督。对于在公示期内无举报或投诉的,直接进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有举报或投诉的,再委托进行核实审查,依据核实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四)部内审查:地籍司委托中国土地学会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由专家提交审查意见。地籍司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进行审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等转政务大厅。

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出地籍司转来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等。

(五)结果公布:地籍司形成最终审查意见逐级报部主管领导批准,结果转政务大厅,通过“日博365网址”发布审批结果。

十三、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期)。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公告。

国土资源部以文件、批件等方式公开发布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审批结果。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lr.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l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附件 :

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附件1: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docx附件2: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申请表及填表说明.docx